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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8 14:24:54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基金会印章、证照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条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公章,主要用于发出的公文、报告、证明、证件、聘书、合同、协议、责任书,上报的各类报表等。

        第二条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只能在相应的会计业务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公章和“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专人保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妥善保管,防止盗用;如在使用和管理中遇特殊情况或出现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将印章带出使用,如有特出情况必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由印章管理专人携带,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  因保管不善发生印章丢失、擅自刻制印章、未经批准擅自用印或超权限范围用印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七条  凡在正常使用范围内使用基金会公章,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如发文、合同、协议等。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由财务负责人授权后,由会计监督管理。

        第九条  印章必须盖得清晰、端正、严防错盖、漏盖、倒盖。

        第十条  印章使用必须设立登记簿,及时登记每项盖章的文件资料内容、数量、事由,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一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印章即行停用。停用印章须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会议批准后销毁。

三章    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证照的种类

        (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副本);

        (三)基金会其他证照。

        第十四条  所有证书由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因公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借用。使用证照的原件必须保证安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使用复印件时,如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证照管理员。

        第十六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已经失效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证书或伪造证书,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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