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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9 10:05: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基金会具体情况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二条 现金收入和支出

        现金收入原则上当日存入开户银行,现金支出应当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现金。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才可付款,财务负责人短期出差离岗,需由其委托人签字审批。

        第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本基金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劳务酬金、福利费等人员费用;

        2、支付本基金会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3、日常办公、办公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4、钱款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经领导批准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现金的日常管理

        1、会计人员与出纳员应责任分明,钱帐分开,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员为现金保管责任人;

        2、现金收入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得以收抵支,不准白条或非现金凭证抵顶库存现金、不准挪用现金;

        3、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4、不得因私事借支公款;

        5、不得把收到的现金收入私存个人帐户;

        6、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7、不得用本基金会银行帐户代其他的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五条 现金帐目的管理

        建立、建全现金帐目,按规定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日记账,帐目日清月结,做到帐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六条 现金盈亏

        出纳员盘点现金,发生盈亏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财务部领导汇报。

        第七条 现金借款和报销

        1、工作人员因公需用现金,凡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前2 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

        2、现金借款。借款人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本人签名,经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借款。

        3、现金报销。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出纳员每次向会计传递原始凭证前,须在会计监督下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审核无误后,编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出纳同时签字盖章。

第三章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设立的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一条单位的银行帐户的账号应该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公布。

        第十二条银行帐户印鉴应分开保管,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使用。法人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

        第十三条基金会网上银行结算必须按两级权限进行管理,即出纳员根据手续完备的支付凭据办理网上支付操作,会计根据支付凭据进行复核、授权。

        第十四条网上结算操作完成后,应及时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网银优盾从计算机上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出纳员和会计所负责保管的网银优盾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定期更换密码。

        第十六条出纳员应定期将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若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更正,对发生的未达帐项,必须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出纳员购入支票、签发支票、作废支票逐一登记到支票领用簿上,支票及支票登记簿由出纳员妥善保管。

        2、工作人员办理业务需领用支票,应先填写支票领用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支票。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财务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支票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

        4、出纳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出票日期,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可确定时),能确定票面金额的必须填写金额,不能确定票面金额的要填写限额。

        5、出纳员及领取支票的工作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6、支票领用人领取支票后,应在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领取支票后三天内未用时,要退还给出纳员,不得自己保管。前次领用的支票尚未办清报销手续的,原则上不准再领取新支票。

        7、出纳员有责任对已领取支票尚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经办人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出纳人员办理信汇、电汇、汇票、网银转帐支付等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与报销凭证由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于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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