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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项目收支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29 10:1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资金使用,加强项目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合同签订、资金收支等环节的管理,促进基金会公益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会计法》,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所有项目。

二章 项目实施与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资金或物资时,应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没有在捐赠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理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综合项目部应根据当年项目预算,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制定出项目资金预算明细表、项目运作流程,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预算表报基金会财务主管复核,秘书长审批后,基金会与项目合作单位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方后双方各自留存。

        第六条 项目启动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给予项目合作单位拨付资金。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

        第七条当年项目一经批复,综合业务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综合项目部应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强化对项目的统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控制项目成本及支付风险。

第三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产拨付到基金会帐户,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款物后为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公益项目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支出及发生的运营管理费用。管理费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列支,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全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收入主要来源为捐赠方的非限定性捐赠和公益项目的管理费收入。非限定性捐赠指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未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本会的非限定性收入主要用于基金会本单位设立并开展的公益项目的支出、日常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公益组织的发展等。

        第十二条 对于限定性捐赠,基金会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协议所约定项目无关的开支。财务部应对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中建立相应的项目专账,单独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定期向综合项目部提供项目收支明细表,预、决算表等财务信息。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与项目预算偏差较大的项目,综合项目部应及时与财务部沟通,责成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说明情况,提出书面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基金会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项目费用报销事项时,原始单据必须为合法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票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物资及服务采购费用支出管理。

        项目执行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及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严格按照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财务部对于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财务核算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第十六条 综合项目部在各类项目结束后,需出具结项报告作为项目档案留存。

        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50万元的公益项目支出, 综合项目部会同财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执行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项目部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项目预算方案、项目结项报告(总结)及项目预算监督、执行情况等。综合业务部负责项目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留存,财务部负责有关项目收支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的存档。基金会的业务档案及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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