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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8 14:3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合同在签订之前,需向办公室报备。

        第四条  合同经办公室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秘书长、理事长签署意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第五条  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秘书长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八条  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经办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及时通报分管领导、秘书长,并做好处理纠纷的相关准备。    

        第十条  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第五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财务部应留存合同正本一份,经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协议审批表及所有过程性资料原件整理成卷,定期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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