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时间:2023-05-08 14:40: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维护基金会资产安全和正常的管理秩序,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其造成的损害,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范围: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二)发生危及基金会的重大公共事件;
(三)其他涉及基金会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三条 基金会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理事长担任组长,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员工为组成成员。
第四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上报组长和副组长,事态紧急时由组长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根据当时情况,紧急处理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主管人员及与上级主管部门间要保持密切联系,定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四)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研究上报相关情况,防止事态扩大漫延;
(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理预案的启动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要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程序:
(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全天候值班制度;
(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三)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严格、高效的情报收集和分析系统,以掌握准确的信息,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四)明确参与应急救援的所有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
(五)及时作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启动应急事件处理预案。
(六)涉及到基金会形象、公众舆论、社会影响的危机事件,均需第一时间报告相关责任人,基金会员工无权代表基金会发表任何相关言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