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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票据和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22 14:26: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捐赠票据和税务发票的管理,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基金会对《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结存、保管、查询、核销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税务发票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会计负责《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领。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保管、领用、核销登记工作。

第五条  空白票据要与印章分开保管。开具票据后方可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将空白票据盖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备用。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出纳人员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开具捐赠票据时要做到:

1、抬头处要填写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2、票据各联必须采用复写的方式一次填开,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要填写一致;

3、金额合计数的大、小写要一致,大写的金额合计数前用“(X)”符号

4、开具的票据应字迹清楚规范,不得潦草,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

5、开错票据时,应将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将开错的票据加盖“作废”戳记或在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各联次贴在其存根联后一并完整保存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七条 基金会在收到提供服务收入时,出纳人员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同第七条。

第八条 出纳人员不得将使用的票据摆放在桌面上。票据开具完毕,应立即收入安全处存放,防止丢失。

第九条  捐赠方(付款人)丢失票据(发票)要求补开的,出纳人员不得为捐赠方(付款人)补开捐赠票据(发票)。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可根据捐赠方(付款人)提供的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查找出原捐赠票据(发票)存根进行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本捐赠票据(发票)为我单位开具,再次复印无效”,在票据(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基金会的发票章后提供给捐赠方(付款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票据和发票只限于本基金会业务活动使用,任何人不得将本基金会的捐赠票据和发票转让、出售、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捐赠票据和发票;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涂改捐赠票据和发票;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捐赠票据和发票;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票据和发票携带外出;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票据和发票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一条捐赠票据和发票使用完毕,应按照相关要求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和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财务部报基金会备案后,报经财政局(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一条 空白发票与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开具发票后方可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将空白发票盖上发票章备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时,应当于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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