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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

时间:2022-09-22 14:2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反映基金会的业务活动,便于基金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按规定编制的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及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内部会计报表等。

第三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政策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要根据全面、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进行编报。

第四条 财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本制度的规定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的12 31 日;月度结账日分别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充分披露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

第三章 财务报告报送要求

第八条 财务报告分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报送时间:

1、月度财务报告,财务部门于次月12 日报送至基金会秘书处。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部门依据年终决算会议要求的时间报送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报告内容及要求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及现金流量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年度预决算完成情况报告。

3、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税务部门对各年度月份财务报表编报工作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工作准备:

(一) 全面清查资产: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财务部门应做好下述工作:

1、货币资金、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2、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3、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二) 进行账务的核对检查工作

财务部门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完成下列核对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经查实后的账面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 认真梳理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口径变更以及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和原因,合理确定需要调整年初数或者本期的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一) 财务部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二) 财务部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三)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一般应当列示两期比较数据(其中反映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时点报表应列示期初和期末的比较数据,反映某一时期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变化情况的报表应列示本期和上年同期的比较数据)。

(四) 会计报表各项指标数据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保证构稽关系正确。

(五)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年度预决算完成情况等内容应按本制度的规定,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

(一) 基金会向国家税务部门、民政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遵照各部门规定的时间。财务部门向本基金会秘书处、理事会提报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填报要求填列齐全,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名。

(三)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基金会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基础上增补的会计报表附注,原则上只供基金会系统内部使用,不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由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表审计由基金会统一安排,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审计交换意见书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审计报告由财务部随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至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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