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纳税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22 14:3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税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的税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日常税务事项的核算、计提、申报、缴纳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下列变化,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事项。
1、单位名称改变
2、法定表人改变
3、住所改变
4、开户银行改变
第四条 财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不得超期申报和缴纳。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无论是否有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均应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免税政策,也应在免税期间内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条 基金会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1、基金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
2、附加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税2%;
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
5、车船使用税;
6、印花税。
第六条 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
第七条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八条 做好公益慈善支出及管理费用的核算,支出比例符合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做好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核算工作,持续关注基金会平均工资水平,关注福利费的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 做好税务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根据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的保存涉税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及各种纳税申报表、发票领购使用资料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需妥善保管的资料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使用的税务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税务局核发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负责《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领。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保管、领用、核销登记工作。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发票的开具、查询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收到提供服务收入时,出纳人员向被服务单位或个人开具《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要做到:
1、应当按发票号段顺序开具,发票各联必须采用复写的方式一次填开,各联次内容和金额要填写一致;
2、抬头处要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3、金额合计数的大、小写要一致,大写的金额合计数前用“(X)”符号
4、开具的发票应字迹清楚规范,不得潦草,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
5、开错发票时,应将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将开错的发票加盖“作废”戳记或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各联次贴在其存根联后一并完整保存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五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