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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8 15:1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物资接收和使用管理,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接收的捐赠物资必须用于公益目的及事业发展。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五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六条 捐赠方向基金会表明捐赠意向后,基金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对于捐赠物资,由基金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接受捐赠物品包括:

        (一)衣、被类(全新)

        (二)粮油、奶制品等食品类(保质期内)

        (三)小型医疗康复器械

        (四)书籍、字画

        (五)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类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基金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基金会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据。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九条 在接受书画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资助的物资时,应与捐赠方签署物资变卖协议,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以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项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为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基金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在基金会现场捐赠的,由综合业务部负责接收,财务部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做好捐赠物资入库登记等手续;

        (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基金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协商捐赠方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出具接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发放管理:

        (一)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捐赠物资的受赠方有义务协助基金会办理物资接收手续,应在基金会提供的物资发放表单上签字并留存手印,基金会将受赠人物资签收证明做为会计记账凭证手续,以物资发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做为业务留存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活动做营销性质的产品推介活动,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十五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基金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讨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六条  如捐赠方违约,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由综合业务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及官网、公众号进行公示。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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