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08 15:33:47为确保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合法、公正、透明,维护基金会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包括:
(一)基金会的发起人
(二)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百分之五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三)基金会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
(四)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
(五)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六)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监事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三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并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基金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 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 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
(一) 关联交易决策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 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