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2-09-22 14:36:2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内部治理,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和产生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会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五)监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二)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
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
监督职权;
(四)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
议召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或委托其他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人员参加;
(二)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基金会财务情况、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四)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