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临时救助办法
时间:2024-06-04 15:10:3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临时困难的救助力度,规范公益救助项目,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全市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依照 “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享受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然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分类: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在册的见义勇为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残疾见义勇为困难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及其他残疾);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城乡低收入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见义勇为人员;
(五)牺牲和病故的见义勇为人员;
(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
生活暂时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
(七)各区代管的因各种原因未转出档案关系的非京籍见义勇为人员可酌情参照以上标准。
第四条 按照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临时救助。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12个月内自付的就医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接受其它社会救助后,累计2万元以上(含本数),确实存在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二)享受本市民政部门低保待遇、低收入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因患急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12个月内自付的就医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接受其它社会救助后,累计1万元以上(含本数),确实存在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三)残疾的见义勇为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12个月内自付的就医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接受其它社会救助后,累计2万元以上(含本数),确实存在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四)因城乡低收入、无业或因失业(6个月内)造成短期的无稳定性收入的见义勇为人员,12个月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0.3万元;
(五)牺牲和病故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万元;
(六)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12个月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0.5万元;
(七)在政府及教育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给予优惠待遇和补助的基础上,凡因家庭生活困难仍影响在校学习的,基金会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的临时救助直至完成学业;
(八)非京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由理事长办公会依据以上补助标准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一)见义勇为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本人因故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受委托人签字。
(二)牺牲和病故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三)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受委托人或监护人)向所属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首都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据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后由各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基金会: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直系亲属申请的需提供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监护人申请的需要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籍证明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明》;
(三)低收入人员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四)申请人无业提供《无业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失业提供《失业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提交就医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就医治疗费发票原件、社保结算单原件(未参保人员不用提交社保结算单);
(七)因遭受自然灾害、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困难还须提供街道、乡(镇)证明;
(八)对上述原件已提交到政府救助部门、社保或商保机构办理临时救助、报销、理赔的,则提交盖有收件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及相关结算凭证。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各区见义勇为机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跟各区主管领导汇报情况,签署意见,并将齐备的申请材料上报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
(二)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理事长办公会;
(三)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各区见义勇为机构审批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各区见义勇为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由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情况送达或根据其提供银行账号拨付。
第九条 临时救助其它事项:
(一)除本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牺牲和病故的见义勇为人员外,其他情况的临时救助均按周期年度开展。即只对本周期年度见义勇为人员发生的困难或就医的费用合计进行一次救助,不开展跨年度救助;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就医治疗费发票原件所载明的日期距其申请之日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予接收;
(三)本办法提及的就医治疗费用须是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具的票据,非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据的票据不予以救助;
(四)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各区见义勇为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初审材料后,认真进行核实再审。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并取消五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募集资金情况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首都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