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8 16:54:2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首都见义勇为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三条 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后勤保障等其他基金会工作需要的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本基金会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误餐补助、交通补助,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年满14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
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五)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宗旨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五)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项目部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奖章;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三)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
(四)在本基金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