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5-21 11:06:02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基金会项目运作与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特对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
第二条 管理原则
基金会运作公益项目应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战略定位和理事会认可的项目计划而设计、执行,并按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综合业务部,具体负责基金会公益项目的执行实施,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秘书长职责
基金会秘书长是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秘书长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调整项目战略方向;
(二)统筹资源;
(三)审议和批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四)检查、督导和评估项目的进展;
(五)解决项目重大事项;
(六)向理事长负责并报告项目开展情况。
第五条 综合业务部职责
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
(一)组织制订项目计划及年度计划,并报秘书长批准;
(二)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活动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按照项目管理流程和要求,组织对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四)组织召开项目年度工作会议,及时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并定期向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
(五)负责项目信息交流与分享,对公益项目进行宣传与报道;
(六)负责办理项目有关外联和行政事宜;
(七)协助财务部协调落实对项目财务的审计事宜;
(八)负责拟制开展项目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九)组织协调专家资源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十)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报表,进行项目支持与督导;
(十一)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六条 项目计划
综合业务部负责在年初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报秘书长、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预算的基础。如果在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完成之后,又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要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由综合业务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经秘书长批准,并征求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立项
(一)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由综合业务部起草制定,项目建议应基于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性、专业性要求,包括项目评估、调研、可行性、预算等相关内容。
(二)项目审核与批准
所有项目建议书都应当经过秘书长的审核和筛选,并与综合业务部工作人员及潜在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协商,及时做出必要调整。
项目建议书通过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当年预算方可实施。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项目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应由综合业务部牵头进行,同时需对项目进程进行实时监测。
第九条 项目评估与监测
基金会实施的所有项目都应建立符合项目需求的定期评估和监测机制,必要时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条 项目完成
(一)项目结项报告
项目完成后,项目人员应当编写《项目结项报告》,报秘书长审核批准。
(二)项目清算报告
项目人员应当在提交《项目结项报告》的同时提交《项目清算报告》,报秘书长审核批准。
(三)项目文件归档
所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当妥善保存和归档。
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文件归档应由综合业务部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项目档案管理按照《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确保项目数据及时准确,并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秘书长;
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