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1-05-21 11:0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忠实诚信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持续责任,本基金会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及基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4、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5、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公益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北京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网站上公示全文和摘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基金会在设立公益项目时,要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公益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公益项目结束后,要公开有关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须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基金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已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中作出了规定。
第七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益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要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通过公开募捐活动设立的公益项目,要
在活动结束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 募得款物情况;
(二)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和项目支出情况;
(三)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须每三个月公开一
次募得款物情况及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途和项目支出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理事会会议、
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与其他组织交流、对本基金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信息,可在统一信息平台或基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审议通过《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秘书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审核、公布。各部门的信息统一报送至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秘书长审核;
(三)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四)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终稿交由网站管理员负责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发布;
(五)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六)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有权以本基金会的名义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基金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基金会对外发布、公开本基金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损害本基金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基金会章程的人和事件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公开信息内容未对外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2021年4月2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